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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彝”故训与“民彝”新诠提到的“周室宗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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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天 发表于 2013-2-19 13:0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宗彝”故训与“民彝”新诠
刘桂生
  1916年李大钊发表《民彝与政治》一文,同时又将自己所主编的留日学生总会机关刊物取名《民彝》。“民彝”思想是他早期政治思想的核心内容。但对李大钊所说“民彝”一词的确切含义、主要内容究竟是什么,学术界的认识颇为纷纭。有的研究者认为,“‘民彝’的主要含义是人民的意志(心理)和要求”①。有的则认为“民彝”“就是人民的权利”②。有的认为“民彝”是“包括政治、宗教、伦理等观念在内的人民的认识”③。还有的认为李大钊笔下的“民彝”的含义是以“‘民主’‘自由’精神阐明”的④。以上四种见解,由于研究的角度、着眼点等等的不同,看法颇不一致。但是,众所周知,李大钊对“民彝”这个概念曾作过不少解释。正如朱成甲在《李大钊早期思想与近代中国》一书中所说:“在《民彝与政治》一文中,李大钊对‘民彝’作了多方面、多层次的解释和运用。他既有总的解释,又有各别的、具体的解释;既有本义的诠训、考释,又有譬喻、引伸和发挥。⑤”显然,我们要全面、正确地理解“民彝”的基本含义,应当,也必须以李大钊本人的这些解释作为指导和重要依据。

  因此,我们认为研究“民彝”问题的首要之举是充分地确切地理解李大钊本人对“民彝”所作的解释。李大钊对“彝”字曾作过“训器”、“训常”、“训法”三项训诂,在这基础又作了一些考释、诠解。这是我们把握“民彝”基本含义最重要的依据。因此,只要把李大钊本人作过的这些训诂的内容透彻地搞清楚,也就能把“民彝”的含义和内容搞清楚,进而也就大有助于对李大钊早期思想的研究。本着这样的认识,我们就从对这三条文字训诂的理解出发,谈谈我们的看法,希望能就此引起进一步的研讨。

  一、关于“彝训器”

  李大钊说:“诠‘彝’之义,古有殊训。一训器”。这是理解“民彝”之‘彝’字最关键的一条训诂。这条训诂的含义弄清楚,“民彝”这个概念的基本内容就不难把握。然而问题也常常出在这里,即有些作者把这个“器”字简单地理解为“器物”的“器”。其实,这里所说的器,非指一般器物,而指一种具有特殊社会、政治、历史意义的“器”,即中国古代所谓“神器”的“器”,亦即“宗彝”,其上标载着本民族的历史和文化,有了它,才知道本民族的渊源与历史发展,失去了它,就意味着亡祖、亡宗、亡历史、亡文化。在古宗法社会时代,国家和民族有多种多样的“器”,如祭器、养器、藏器、征器、旌器、约剂器等等。而其中最重要的是宗庙之常器,即宗彝。因为在那个时代,“即祭即政。盖政莫始于宗庙,地莫严于宗庙,器亦莫重于宗彝也”。所以宗彝为重器(“称其重以概其余而为百器之总名”)。李大钊引用龚自珍《说宗彝》一文中的话,指出古代“国家于冠、婚、丧、祭、征讨、聘盟、分封、赂献、旌功、平讼诸典,必以器从。”“是‘器’乃为国家神明尊严之所托,有敢窥窃神器者,律以叛逆”。⑥这里说的神器或曰重器,便是宗彝。李大钊说,他作这样的考订,目的仅在于:“明古者政治上的神器在于宗彝,今者政治上之神器在于民彝。”

  由于古代的彝器上一般有刻词。如“旌器”上一般刻祖先的功绩,“约剂器”上一般刻祖先的讼事。前者为“功词”,可以“矜子孙”;后者为“讼词”,可以“传信子孙”(使子孙明白事理的是非曲直)。一件件彝器,一篇篇刻词就把古代社会生活的各个侧面记录了下来。正如李大钊所说,“三代以上,无文章之士,而有群史之官。群史之官之职,即在以文字刻之宗彝。是则宗彝至于有周,不啻文史、舆诵、箴规、典要之渊源。”⑦这就是说,宗彝不是别的,乃是我国古代文献之所在,书面文化的源头。正像罗马的十二铜表为嗣后欧洲法律的源头一样。所以,彝,既是一种实体的器,如周室宗庙中的十二鼎;更重要的是器上铭刻的文——种种的思想、精神、文化。宗彝,就既具有作为国家、民族权力与传统的象征意义;也具有在政治、思想、文化领域施治、施教的实践意义。相应地,李大钊提出:民彝是“悬于智照则为形上之道,应于事物则为形下之器,虚之则为心理之征,实之则为逻辑之用也。”它是精神的,也可以转化为具体的实践或实体。但它不象宗彝是具体凝刻在某种器上(包括某种体制上),它只存在于人民的思想、精神、心理之中。所以李大钊指出,“宗彝可窃,而民彝不可窃也;宗彝可迁,而民彝不可迁也”。⑧

  根据李大钊对彝训器的考释与阐发,并由宗彝而提出民彝的种种论述,我们可以认定,李大钊所说的民彝,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既包括历史、传统在人民心理、精神上凝聚起来的思想、文化心态;也包括从历史与现实生活出发提出来的人民的意志、要求和愿望以至智慧、才能、道德等等。对一个民族来说,“民彝”是神器,外来侵略者无法劫走或摧毁(除非毁灭整个民族);内部统治者也许可以窃劫、屈郁之于一时,但终究无法违逆它而横行无已。人民要保护“民彝”,善于运用“民彝”;“民彝”则指引和保证着人民不断继承和发扬过去,创造未来。

  二、关于“彝训法”

  李大钊提出彝也训“法”,并在引证《书》:“永弼乃后于彝宪”一句之后⑨明确指出,“民彝者,民宪之基础也”。

  一些作者根据“彝训法”这一句,把“彝”的含义理解为“法律”这样,当他们读到下一句:“民彝者,民宪之基础也”时,便觉得不好理解。因为,众所周知,宪法是一切法律的基础;而按李大钊上面的说法则变成法律是宪法的基础,这岂不是颠倒了吗?李大钊是法政专门学校的毕业生,怎能出现这样的失误呢?不少研究者曾为此感到困惑。其实,李大钊的上述论述丝毫不错,也没有矛盾。问题的症结在于李大钊所说的法,是习惯法,而不是成文法,弄清这一点,困惑必然冰释。

  习惯法是一切著名宪法的祖宗,可以说史有明文。李大钊在《民彝与政治》一文中作了确切的说明。他以英国宪法为例,指出这部世称最完美之宪法,“非制造而成者,乃发育而成者,非空玄理论之果,乃英人固有本能之果也”。什么是英人的“固有本能”?李大钊直截了当地作了解释:“英人国有之本能,即英之民彝也。”什么是“固有本能之果”?李大钊说,就是顺从“民彝自然之演进”,“一循其常轨”,“积习成性”,从而形成的“不文之典”。这种“典”,不但“勿需编纂之劳”,而且还要“力避编纂之举,以柔其性,而宽其量也”。⑩由此可见,英国宪法所以被认为是当时最完美的宪法,就因为它是以遵循英国的民彝自然演进的轨迹,自然形成的习惯法、不成文法、自然法的基础上形成的。

  大家知道,在世界各国历史上,几乎都有这样那样的不成文法,它们无一不是依据风俗、习惯来断案或依原有案例断案为基础的,因而是地地道道约定俗成的东西。它们具有一定的效力或约束力,但并不需要什么官方的批准,立法机构的通过。在欧洲,不成文法也叫自然法(Natural Law)或积极法(Positive Law)。它一方面是从人民中间自然而然产生出来(“发育而成”)的,毋庸政府机构或团体人为地刻意制造(“编纂”);另一方面它比起成文法来,更符合人民群众的生活实际,更符合人民群众的习性、心理、道德伦理等等,也可以说是更顺乎“自然”。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法律等等的形成和确立,必须有也必然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包括特定的人民的心理、习性、意识等等与之相适应,其中有的就是上述的不成文法。如果不是这样,那么那种生硬地建立或形成的政治体制、法律等等,不是没有力量、不能持久的形式,便是一纸空文。对这一切,受过多年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李大钊是知之甚稔的。正因为如此,他才对民国建立以后的政治体制与宪法,缺乏一套与之相适应的民风民俗,甚感忧虑。这就是说,李大钊为“彝训法”所作的诠释与阐述中的所讲的“法”,便是他早年研究有素的“风俗”,或“不成文法”。弄清了这种含义,也就可以明白民彝是宪法的基础的道理。由此,也就更深入地了解了民彝的内容、含义及其作用。

  三、关于“彝训常”

  “常”怎样解释?

  李大钊分析说:“《书·洪范》云:‘彝伦攸叙’。彝伦者,伦常也,又与夷通。老子云:‘大道甚夷,而民为径’。夷,平也。”由此可知,“彝”就是“常”或“平”的意思,而这里的“常”究竟指什么呢?只要我们把《洪范》一篇的基本内容稍加了解,就能明白,这里所指,不是别的,而是篇中所记周武王与箕子对话中谈到的那种能使臣民各安其业、和睦相处的根本大法。这种法的中心思想则是顺从民性以施政施教,与人民的大多数同样地过平常的生活,这样才能治国安民。李大钊认为:“为治之道,在因民彝而少加牖育之功,过此以往,即确信一己所持之术足以福利斯民,施之实际亦信足以昭其福利,极其越俎之害,必将侵及民彝自由之域,荒却民彝自然之能,校量轻重,正不足与其所被之福利相消,,则勿宁于牖育之余,守其无为之旨,听民之自器其材,自踏其常,自择其宜,自观其成,坦然以趋于至当之途之为愈也。”⑾同时,又强调:“为治之道不尚振奇幽远之理,但求平易近人,以布帛菽粟之常,与众共由。所谓以其易饱易暖者自过吾之身,以其同饱同暖者同过人之日,故能易简而得理,无为而成化也。”⑿

  这既是李大钊对“彝训常”的理解,也是他借以阐发的他自己的政治思想。这是在为“彝训器”、“彝训法”作诠解的同时,所作的进一步的论述。由讲明“彝”是什么,进而讲到如何用“彝”,即如何施治。这是李大钊“民彝”思想的要旨所在。其内容简括地说来便是:为治,必须遵从“民彝”(即依据人民的文化素质、心理气质以及建立于其上的意志、要求等等),而且要“如量”,既要能使人民“尽其心量”,又不能超越过度。否则就是“戾乎吾民好恶之常”,就是“伦纪宪章失其常”,这样,民众的“天赋之德”必然“暗然日亡”。

  四、几点认识

  通过李大钊上述的三条文字训释及所作的阐发,我们感到李大钊所标举的“民彝”,确实是一个多层次、多方面,内容十分丰富的概念,很难以一两个词或一两句话来概括。(如勉强用简单的术语来概括,则以“历史形成的人民的文化素质”、“风俗人心”等庶几近之,但并不相等。)在找不到合适的词语表述以前,我们认为应多多按照李大钊本人所曾用过的解释来理解它。下面谈几点我们自己的认识。

  (一)“民彝”是一个民族的全体人民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通过其社会生活实践形成积累起来的全部智慧、才能、德性、等等的禀赋,也是一个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意志与愿望。一个民族所处的社会、历史与自然条件,全都对其“民彝”的内容有影响。一个民族的“民彝”可以说就是这个民族的文化素质,包括其风俗、习惯等等,但又不止是静态的文化素质,还包括动态的,如保卫和发展自己的意志、愿望、要求等等,对这些也许可以概括为民族的气节、民族的风骨。

  (二)它是发展变化的。从李大钊的文章可以看到,“民彝”不仅可以“本”、可以“用”、可以“悬”、可以“应”,而且可以“显”、可以“彰”、可以“信”、可以“伸”;它也可以被“夺”、被“蔽”、被“障”、被“迷”、被“惑”、被“荒”、被“屈”、被“背”、被“郁”。这就是说,“民彝”要伸张、扩展;但也可能被抑制、被障蔽。它深深植根于人民的精神与心理之中,因此,虽可被外力劫夺一时,但只要民族没有灭亡,我们对“民彝”就应不仅勇于“本”,而且善于“用”。“民彝”本质上是精神的,是虚的;但可以物化,可以转化为实,如“彰”“显”之于典章制度。而典章制度一旦形成,反过来自会再影响人民的精神。由此可见善为治者,应当善于对“民彝”作虚实之用。

  (三)“民彝”是一个民族的群体精神意识,但它的本性也尊重和强调个体“己”的自由发展。同时,它又突出强调要遵从庸众(普通的大多数绝大多数民众)的庸言庸行和他们的生活常态。这种庸言庸行、生活常态,可以简言之为风俗。或者按“彝”训“常”的道理,可以称之为“民常”。就这个角度来说,“民彝”与风俗可以作为同义词来用。李大钊在《民彝与政治》一文中就说过:“大盗窃国……戕赋风俗之大本”。而风俗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以至一个地区的群众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风尚、礼仪、习惯等等的总和。它涵蕴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生活与心理活动的内容,比较深层地多方面地又自然体现一国一族或一区的人民群众的素质与特点。它通常便是上文说到的不成文法的重要内容。而不成文法又是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基础,这在前面已说过了。风俗、不成文法,各国、各民族各有其特色。它较多地体现一个民族的特殊素质,由此也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宪法——如果健康地充分地以不成文法为基础,也必然具有独具的特色。

  “民彝”思想还有许多方面与层次,在此不能尽述。仅由上述几点,已可概见李大钊提出“民彝”思想,虽然尚非以马克思主义思想为指导。但他已把握住中国国情这个基本点,并以此作为讨论问题的出发点,因此,这种“民彝”思想无论在当时以致在今天,都是很有启发与教育意义。李大钊何以能迅速地在中国率先转向马克思主义,我们从这里自可寻见许多轨迹。仅此,也足可表明,“民彝”问题,值得我们反复地深入探究。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思想文化研究所)

  ①戴鹿鸣:《五四时期思想解放的先驱》,胡华主编《五四时期的历史人物》第3页。

  ②崔涓:《反袁复辟斗争中的李大钊同志——学习〈民彝与政治〉》,1979年5月3日《天津日报》。

  ③卫真:《从民主主义到马克思主义——五四时期李大钊的世界观转变》,1979年5月5日《文汇报》。

  ④中共北京市委党校中共党史教研室编《李大钊传》第20页。

  ⑤朱成甲:《李大钊早期思想与近代中国》第295页.

  ⑥⑦⑧ 《李大钊文集》(上)第154页;第155页.

  ⑨《尚书·冏命》。

  ⑩《李大钊文集》(上)第157页。

  ⑾⑿《李大钊文集》(上)第153—154页;第155页。《李大钊研究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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