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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 新县周氏宗亲联谊会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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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周氏 发表于 2013-11-5 20:5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县周氏宗亲联谊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新县周氏宗亲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合法权益,规范联谊会财务和资产管理,确保联谊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联谊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联谊会全体成员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第三条 联谊会财务处为本会财务和资产的管理部门,接受联谊会会长领导,对联谊会负责。

第二章 部门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联谊会设财务处,财务处设财务总监一名,会计一名,出纳一名。
  第五条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1)负责收缴会员费。
  (2)负责联谊会成员、本族各界人士及其他募集、赞助、捐赠的现金和实物管理。
  (3)对每年度和每次活动的经费进行预算,对年未和每次活动开支情况进行决算。
  (4)负责审核联谊会开支报销的原始单据。
  (5)对联谊会经费进行账务处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和管理台账。
  (6)定期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7)坚持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8)完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财务总监的职责:
  (1)组织会计、出纳搞好日常财务和资产管理。
  (2)负责对联谊会财务工作的审计监督。
  (3)对联谊会收支情况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财务会计的职责:
  (1)审核报销单据的真实性和手续完整性。
  (2)做好记账、报账工作,记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报账及时。
  (3)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和领用发放工作。
  (4)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八条 财务出纳的职责:
  (1)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2)严格审核现金收支单据。
  (3)办理现金收付,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
  (4)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目的清查工作。

第三章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九条 联谊会的经费主要源于会员费和常务理事(含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等)、理事、会员和本族各界人士的募集、赞助和捐赠获得。
  第十条 联谊会财务处应严格执行财务和固定资产的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收付和记帐工作,货币资金由出纳员专人管理,会计人员不得兼管货币资金。
  第十一条 联谊会以会长实名开设活期储蓄账户一个,存折由出纳保管,存折密码由财务总监负责掌握,账户设置存取款信息与会长、财务总监、会计、出纳手机捆绑,以便会长、财务总监随时掌握资金信息动向。
  第十二条 联谊会经费开支报销,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必须由经办人签名并说明原由、财务总监审核、秘书长审批后方可报销。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事先报会长审核同意。办理时必须由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原由、财务总监审核、秘书长签字、会长审批后方可报销。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上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财务总监集体研究决定,报经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联谊会财务总监应定期和不定期对资金和帐目管理进行抽查核对,对抽查结果须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对资金和帐目管理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联谊会财务处应加强对债权债务的清理,对债权发生达一个月仍未清理的,除督促相关经办人员办理外,应向秘书长和会长报告。
  第十五条 联谊会成员办理业务需借支备用金,借款单应由秘书长和会长审批,审批权限比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办理,未经审批,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办理,业务办理完毕应在一个月内结清。
  第十六条 联谊会购入资产单位价值在500元及以上,预计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应列为固定资产管理,设立固定资产台帐。
  第十七条 联谊会固定资产的购置、大修、报废和处置的审批程序,可比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办理,未经审批不得发生固定资产变动。
  第十八条 联谊会接受的实物捐赠,应按捐赠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实物出厂价计价入账,无出厂价相关资料的,由秘书处会同财务处按市场行情核定并报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十九条 联谊会所获得的经费除必要开支外,不得进行挪用、转借和私分。
  第二十条 联谊会经费开支必须坚持量入为出原则,不得透支使用。年度结余经费应结转下年度使用,常务理事会换届财务处必须进行财务决算,向会员大会报告并向新一届理事会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照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会依程序分立、合并、终止时,由财务处成立审计小组,清查处理债权债务事宜。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联谊会秘书处制定,在具体实施中可根据工作实践,不断补充完善财务管理办法。本财务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本财务管理办法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实行。


                  新县周氏宗亲联谊会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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