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本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农历清明节期间或固始县根亲文化节期间召 开一次,场所因情况而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听取和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4、选举产生理事会组成人员、理事会主席、副主席和监事会的组成人员。
5、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首届理事会由推举产生,任期一年)。理事会由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以及各部门、各片区负责人组成,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主管组成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主持工作。
第十三条:理事会委托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理事会下设部门如下各部门主任1人,成员若干名)
1:秘书处 2: 财务处 3:文宣处 4:联络处 5:扶贫济困处等。秘书处设专职人员若干名,在秘书长领导下落实本会日常工作。
理事会的职权是:
1、决定并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3、推举本会名誉主席,聘请顾问。
4、根据需要和情况变化,决定对本会理事会成员增补、调整和罢免。
5、审批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监事会由3-5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首届监事会由推举产生,任期一年)。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 副监事长1人,审查主任1人,稽核主任1人。监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的职权是:
1、监察本会工作执行情况。
2、审查财务收支情况。
第四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本会会员的捐款。
3、周氏宗亲、企业、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4、利息所得。
5、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监事长、副监事长及理事、监事等在需要的情况下有义务向本会捐款、捐物,支持本会和谐、健康发展,数额数量不限。
第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每次日常活动的会议场所及餐饮等费用由本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自愿捐资,原则上不动用本会经费。
第十八条: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本会换届或主席变更前必须接受监事会的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条:本会特殊原因需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2009年10月11日首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其表决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周氏文化研究会
2009年10月11日 |